阿拉坦额格其、程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秀丽
主办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5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坦额格其,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静,女,1993年1月6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闻达,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丽,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拉坦额格其因与被上诉人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民初13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期间,互相之间发生多笔转款,程静主张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关系,阿拉坦额格其主张是共同生活、共同消费支出。二审期间,阿拉坦额格其提交大量证据,用以证明程静的转款用于共同消费和程静个人消费。因双方争议较大,阿拉坦额格其提交的证据可能影响事实认定,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对争议事实进一步审查认定,再行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民初130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阿拉坦额格其预缴4488元,应予以退回。
审判长高悦
审判员郭净
审判员冯立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韩雪
书记员王星丹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