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创产业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炜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裁定书
吴秀丽
主办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10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信创产业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东街73号901室100。
法定代表人:赵炜。
委托代理人:赵桂梅,女,满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秀丽、高赫临,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炜,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辽宁省信创产业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炜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刘春杰主审、鞠安成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赵炜系法定代表人为由认定信创公司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必然导致法定代表人具有持有公司证照的权利,公司有权制定规章制度确定公司证照的使用和保管方式及人员。一审法院应当审查信创公司关于公章的相关制度是否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存在冲突、是否合法有效等事实后,判断现持有公章者是否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将相关公章证照返还给公司有权持有的人员或部门。同时,还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查明公司证照去向,必要时可以追加公司证照的实际持有主体作为当事人,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是否责令其予以返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16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张伟
审 判 员鞠安成
审 判 员刘春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谢日恒
书 记 员国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