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婉仪、广东宠多多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4.26 主办律师:吴少玲

吴少玲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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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1680号

申请人:何婉仪,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玲,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广东宠多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镇南工业区7号厂房自编A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TUGA3Y。

法定代表人:黄洲莲。

被申请人:黄洲莲,女,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被申请人:周进砚,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申请人何婉仪与被申请人广东宠多多科技有限公司、黄洲莲、周进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粤0604民初9074号],申请人何婉仪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宠多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4771.5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黄洲莲、周进砚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29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上述申请,申请人何婉仪向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确认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并明确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婉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宠多多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4771.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洲莲、周进砚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2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思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