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真利电器商行、佛山市大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4.19 主办律师:吴少玲

吴少玲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241763092
佛山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恢1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真利电器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文昌路敦厚批发市场二期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L291531850。

法定代表人:陈凤娇。

委托执行代理人:梁雪琴,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吴少玲,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大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雾岗路中段西侧D座首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WB2E9A。

法定代表人:唐裕良。

被执行人:韩聪,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一、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真利电器商行诉佛山市大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韩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604民初9841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4执异75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大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韩聪应向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真利电器商行支付货款16098.2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8元等。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0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1.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唐裕良名下位于衡山县新桥镇福金村干塘山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结案本案标的及不动产实际情况,暂不予处置。

如需申请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请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大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韩聪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找主体。本院在立案之后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大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韩聪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二)限制措施。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大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韩聪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大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韩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又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大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韩聪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三)处罚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佛山市大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韩聪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四)移送制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大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韩聪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恢14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泽寰

审判员李洋

审判员孔庆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