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仪、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少玲
主办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4民初23158号
原告:何某仪,女,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玲,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莲。
原告何某仪与被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法院判决之日止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查阅、复制;2、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以供原告查阅;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确认损益表就是利润表。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于2020年6月12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由黄某莲、容某娟、原告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向股东披露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要求查阅被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但被告及其经营者予以拒绝,且未提供合理依据证明原告行使相应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及可能损失公司合法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登记为被告股东,占股10%。
2.原告与被告实际经营者周进砚微信聊天记录1份、邮寄记录1份,《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申请书》1份,原告与被告实际经营者周进砚电话录音1份。证明原告为了解被告的真实经营状况,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及书面致函的方式向被告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经营者等要求查阅被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但被告均予以拒绝,且未提供合理依据证明原告行使相应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及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被告未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质证,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成立,成立时股东为黄某莲、容某娟,于2020年8月14日变更为黄某莲、容某娟、原告。
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黄某莲邮寄《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书》,于2023年1月12日由自称黄某莲家人的周进砚签收。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查阅、复制被告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一、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载明原告系其股东,故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之规定。二、原告在起诉前已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了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的相关情形,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上述列举情形或与上述列举情形性质相近的情形。原告虽向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以此判断原告查阅会计账簿具有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不正当目的,被告亦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有合理根据认为原告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原告有权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以来所有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则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查阅、复制时间和地点,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应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即对于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未形成不利影响。因此,查阅、复制应当在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且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查阅、复制的方便地点应在被告住所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公司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表、利润分配表)供原告何某仪查阅、复制;
二、被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公司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供原告何某仪查阅。
上述材料由原告何某仪在被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或复制,查阅或复制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为100元,由被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谭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