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隽鼎化工有限公司、鹤山市卓艺钛金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8.02 主办律师:吴少玲

吴少玲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241763092
佛山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4998号

原告:佛山市隽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社区翠竹中路38号三楼346(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2QGB0C。

法定代表人:严育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玲,系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卓艺钛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兴雅路167号之三(自编号3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7J2A3B46。

法定代表人:李翔。

被告:李翔,男,1989年6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

原告佛山市隽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鼎公司)诉被告鹤山市卓艺钛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艺公司)、李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隽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艺公司、李翔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隽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隽鼎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64990元及利息(以64990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拆借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15日止为1052.03元);2.被告李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李翔以被告卓艺公司的名义向原告采购油漆,原告按照要求进行供货,双方每月定期确认货款。经双方结算确认,截至2022年8月31日止,被告卓艺公司欠付的货款总额为64990元,该款经原告催收无果。被告李翔系被告卓艺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持股100%),应当对上述债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卓艺公司、李翔未作答辩。

关于对原告起诉主张事实的认定,其一,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经庭审审查,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其二,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也未提出书面抗辩意见或反驳证据,可以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其三,就双方交易过程、相关证据形成经过等,原告均给予了合理说明。综合以上分析,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卓艺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依约诚实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卓艺公司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未依约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本院确认事实可知,被告卓艺公司尚拖欠原告货款64990元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卓艺公司支付货款6499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利息。原告与被告卓艺公司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而且在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本案中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应是资金被占用的损失,从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出发,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调整为以尚欠货款为本金,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故对原告的利息请求,本院就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李翔应否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经查,被告卓艺公司为被告李翔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李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有独立于被告卓艺公司的财产,视为其放弃举证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告李翔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李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山市卓艺钛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隽鼎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9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499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李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隽鼎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06元,由被告鹤山市卓艺钛金制品有限公司、李翔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邢早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胡祉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