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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合同无效后已实际履行的折价补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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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少玲 律师

吴少玲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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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
已核验身份

2026[佛山][合同纠纷]合同无效后已实际履行的折价补偿争议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并非“合同是否有效”这一单一问题,而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由此产生的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问题。2026年,佛山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颇具代表性:施工方与发包方未依法办理招投标手续即签订施工合同,后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矛盾,施工方诉至法院,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结算工程款。然而,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时,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转为:合同无效后,已实际履行的工程部分应如何折价补偿?

一、争议焦点: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的认定标准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已物化为建筑物,客观上无法适用“返还”原则,因此“折价补偿”成为唯一救济路径。但“折价”的基准为何?是合同约定价款、定额造价,还是市场行情价?这成为庭审对抗的核心。

在本案审理中,发包方主张应按工程定额造价(即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核算)进行折价补偿,认为这样可以剔除合同约定中的利润与管理费,因为合同无效视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承包人不应因无效合同获利。而施工方则坚持主张应参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折价补偿,理由是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直接按定额造价核算将导致发包方因自身过错而获取超额利益,有违公平原则。

二、裁判规则与法律分析

法院最终采纳了施工方的意见,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认定折价补偿金额。裁判逻辑可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第一,折价补偿系法定之债,独立于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折价补偿的法理基础是“任何人均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益”及公平原则。承包人的劳务与建筑材料已被发包人实际占有,发包人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相应价值。

第二,“参照合同约定”具有法理与实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虽表述为“支付工程价款”,但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在折价补偿纠纷中同样可以参照适用该解释精神。原因在于: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反映了双方缔约时的商业判断,若完全弃之不用,反而可能导致补偿金额脱离实际市场供求关系,造成裁判失衡。

第三,区分“利益归属”与“过错追责”。 本案中,发包方主张扣除利润及管理费,实质上是想将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转嫁给施工方。但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双方共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律程序,并非施工方单方过错。法院在折价补偿时,不能简单套用“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不产生利润”的逻辑,否则将导致发包方无偿获得施工方管理能力与技术投入的成果,构成不当得利。

三、结合佛山区域实践的启示

佛山作为制造业与建筑业大市,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众多,实践中常出现未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借用资质、违法分包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合同无效项的折价补偿争议,佛山本地法院在裁判时通常秉持以下尺度:

  • 工程质量合格是前提。 若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其损失只能自行承担,这符合“无效法律行为不得使有过错方获益”的原则。
  • 举证责任的关键性。 主张折价补偿的一方,需就“已施工内容及对应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通过签证、图纸或过程结算文件证明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法院或将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此时鉴定依据的选择(定额或市场价)将对判决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
  • 逾期利息的处理。 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利息的依据并非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而是自起诉之日(或催告之日)起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这是许多当事人容易忽略的程序性节点。

四、结语与风险提示

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争议,本质上是“法律行为无效”与“事实履行行为”之间的价值平衡问题。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应尽量留存完整的施工过程资料与签证文件,以应对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后的举证需要;对于发包方而言,不应因合同无效而盲目期待“零成本取得工程”,否则折价补偿的结果可能远超预算。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合同效力的否定并不等于交易事实的抹除,折价补偿正是法律在废墟之上重建公平的机制。唯有准确理解“参照合同约定”的法律内涵,才能在这一争议焦点中占据主动。


相关QA

Q1:合同无效后,承包方还能索要工程款吗? A1:能,但性质不再是“工程款”,而是“折价补偿款”。前提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主张补偿。

Q2:折价补偿是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总价计算吗? A2:并非绝对。实践中法院通常参照合同约定,但若约定明显不合理或工程变更较大,法院也可能委托鉴定机构按定额标准核算,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Q3: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还能请求折价补偿吗? A3:不能。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若修复后仍不合格,发包方可主张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损失。

Q4:发包方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任何款项? A4:不能。合同无效不产生合同约束力,但发包方实际占有了承包人的劳动成果,构成不当得利,仍须折价补偿。

Q5:折价补偿中是否包含利润? A5:司法裁判观点不一。多数法院支持按合同约定计价(包含合理利润),因为合同约定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部分法院则严格扣除利润,仅支持成本补偿。

Q6:施工过程中未办理招投标手续,合同一定无效吗? A6:在佛山司法实践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若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合同可以有效,具体须结合项目性质与法律规定判断。

Q7:合同无效,承包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A7:不能。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合同无效则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承包人只能主张资金占用利息,通常自起诉之日或催告之日起算。

Q8:工程签证单或结算文件在合同无效后还有用吗? A8:有用。签证单与结算文件属于双方对工程量及价款的确认凭证,虽不能作为合同效力依据,但可作为认定折价补偿数额的关键证据。

Q9:如果合同约定的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法院会按约定判决吗? A9:法院会审查约定的合理性。若明显背离市场价格,可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调整,或通过司法鉴定重新确定折价标准。

Q10:作为施工方,在合同可能无效的情况下应提前做什么准备? A10:务必保存施工日志、工程量确认单、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往来函件,并建议在起诉前委托专业律师评估合同效力及补偿计算路径,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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