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法院如何调整?
吴少玲
本文作者
2026[佛山]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法院如何调整?
——从一则典型案例看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逾期付款是最为常见的违约形态之一。卖方为约束买方及时付款,往往在合同中约定较高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例如"按日万分之五""按日千分之一"甚至更高。然而,当纠纷诉至法院,买方常常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予以调低。
那么,法院究竟依据什么标准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 这一标准在2026年的佛山法院审判实务中如何把握?本文结合一则典型案例展开分析。
二、典型案例: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调至LPR的1.3倍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佛山A建材公司(卖方)与B工程公司(买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钢材,货款总计380万元。合同第8条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货款的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A公司依约供货后,B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180万元。经多次催收,B公司于2025年1月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欠款事实,但此后仍未付款。A公司遂于2026年2月诉至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80万元,并支付自2024年6月起算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起诉日约60万元)。
B公司答辩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低。
【争议焦点】
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应否调整?如何调整?
三、法律分析:违约金调整的裁判规则
(一)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进一步明确: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综合衡量。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买方需要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以上。
(二)司法实践中的量化参照:LPR的1.3倍至1.5倍
在佛山的审判实务中,当守约方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时,法院通常参照以下标准判断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加计30%~50%作为违约金合理上限。
即:违约金年化利率≤LPR×1.3(或1.5)的,一般认定为合理;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以2026年2月公布的一年期LPR=3.0%为例:
- LPR×1.3 ≈ 年化3.9%
- LPR×1.5 ≈ 年化4.5%
而本案中"日万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0.05%×365),是LPR的6倍以上,远超合理范围。
(三)本案违约金调整的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A公司主张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已显著超出佛山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一般保护上限。
法院在衡量时考虑以下因素:
- 实际损失:A公司未举证证明B公司逾期付款造成其明确的具体损失金额(如向银行融资的利息成本等)。在无明确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参照LPR标准确定资金占用损失。
- 合同履行情况:B公司已支付大部分货款(200万/380万),且出具还款承诺,主观恶意程度不高。
- 公平原则: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在佛山建材行业虽常见,但司法上须进行"过分高于损失"的司法干预。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支付货款18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加计30%(即年化3.9%)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实务启示与风险提示
- 对卖方(守约方)而言: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建议直接采用"按同期LPR加计50%"或"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五"等与市场利率水平挂钩的标准,既具备威慑力,又避免被法院大幅调低。同时应注意保存因对方逾期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证据,如融资成本、催收费用等。
- 对买方(违约方)而言: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确实过高,应积极主张调低,并着重从"实际损失较小、对方无证据证明损失"的角度进行抗辩。
附:相关法律QA
1. 问: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一定会调低吗? 答:不一定。只有在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指超出损失的30%以上)时,法院才会依当事人申请予以调整。如果违约方无法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法院可能不予调低。
2. 问: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合理上限是多少? 答:实践中,法院通常参照一年期LPR加计30%-50%(年化约4%-5%)作为合理上限。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等明显偏高的标准大概率会被调低。
3. 问:违约方请求调低违约金,举证责任在谁? 答:在违约方。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应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以上,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问:卖方主张违约金,需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吗? 答:如果买方主动提出违约金过高并申请调低,法院会要求卖方说明其损失构成;但如果买方未提出抗辩,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违约金是否过高。
5. 问: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卖方还能主张赔偿吗? 答:可以。卖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84条主张买方赔偿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通常是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6. 问: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答:不能叠加主张。二者属于同一损失的重复填补,法院通常支持按较高标准计算,但不会同时支持两项。
7. 问:LPR调整后,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随之变化? 答:分期计算时,不同时间段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对应期间LPR值,按实际逾期时间分段计算。
8. 问:买方逾期付款,卖方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答:一般需经催告后买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或买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逾期付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卖方方可解除合同。
9. 问:违约金从何时起算? 答: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分期付款的,每期债务分别起算。
10. 问:卖方在起诉前催收货款,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由谁承担? 答: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律师费不属于必然损失,法院通常不支持,但催收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可酌情支持。
关联律师:吴少玲,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24176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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