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雪锋、英德市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俊仪
主办律师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881民初4547号
原告:莫雪锋,男,汉族,1982年10月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曾龙,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虹,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光明路北茶园路东交汇处金月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火研。
委托代理人:吴俊仪,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莫雪锋与被告英德市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吴俊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000元装修预付诚意金;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7日,原告有意对名下位于英德市××花园的房屋进行装修,遂到被告处了解房屋装修事宜,经被告初步介绍及简单预算后,原告在被告的建议下,向被告支付预付诚意金20000元,以获得被告提供的装修优惠。2022年5月25日,因原告母亲治病急需用钱,房屋装修事宜发生情势变更,原告无意继续对房屋进行装修,遂到被告处要求退回诚意金,被告以原告支付的是“定金”不是“诚意金”而拒绝退款,此时,原告才发现被告歪曲事实,特意将收据中的诚意金写为“定金”。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未达成任何装修承包合意,也未签订任何正式合同,更未对装修工程各项细节进行具体约定,装饰合同所需的主要条款均未逐一讨论,原被告之间不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只是预付诚意金,双方对该诚意金的性质并无明确为“定金”的合意,也没有明确该款项适用定金罚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收取的诚意金应予返还。因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上述事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到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22年5月7日已签订装修装饰合同,并且被答辩人已向答辩人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2022年5月初,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洽谈其广英花园房屋的装修事宜,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出具了房屋装修平面图、装修预算表等。2022年5月7日,被答辩人在装修预算表骑缝上签名确认,预算表手写内容包括了装修的细节、款项支付细节等内容,价款是23万多元,被答辩人签订装修预算表后。通过微信向答辩人的员工姚美卿支付了2万元人民币的装修定金,答辩人出具了一张载明为“装修定金”的收据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的员工姚美卿等人还与被答辩人一起拍了签约成功的照片,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装修工程等具体事宜已达成合意,应视为装修合同已签订。二、答辩人不予退还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微信转账并收取收据后,双方的定金合同已成立,双方均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而且根据双方签订的装修预算表显示装修费用为23万多,定金2万元亦未超过百分之二十,定金合同依法有效。另外,双方不能继续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的原因,是由于被答辩人单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依法答辩人可不予退还定金。
综上,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7日,原、被告经口头协商后,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工程预算表》签名确认,并支付了装修定金20000元。对于支付的20000元,原告称是诚意金,被告辩称是定金。
以上事实有《工程预算表》、《收据》、原告与被告代表人签约成功照片及庭审笔录等佐证。
本院认为,2022年5月7日,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工程预算表》签名确认,而《工程预算表》详述记载了工程项目费用名称、主材预算表等内容,原告当时亦支付了装修定金20000元、也有签约成功照片证明。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达成了口头合意,装修合同成立生效,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原告诉称“双方未达成任何装修承包合意,也未签订任何正式合同,更未对装修工程各项细节进行具体约定,装饰合同所需的主要条款均未逐一讨论,原被告之间不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只是预付诚意金,双方对该诚意金的性质并无明确为“定金”的合意,也没有明确该款项适用定金罚则。”请求返还20000元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答辩理由,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莫雪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雪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陈国雄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温馨
附1: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