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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款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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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俊仪 律师

吴俊仪

本文作者

信用卡纠纷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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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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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清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款怎么算?

“合同干到一半停工,工程款怎么结?”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头疼的问题之一。2026年,清远地区涉及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的建工纠纷持续增多,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本文以清远某厂房施工合同纠纷为蓝本,梳理裁判规则,供工程人和法务参考。

一、一个真实常见的场景

2026年,清远某科技公司将其新厂房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合同约定土建及安装工程采用固定总价830万元,工期240天,按进度付款。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时,发包人已逾期支付第三期进度款超过60日,承包人多次催告无果后,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此时,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已完成,但装饰装修等尚未开始。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产生争议:

  • 发包人认为:合同解除后,固定总价不再适用,应按定额标准重新鉴定造价;
  • 承包人认为:应按固定总价乘以已完成工程量的比例折算已完工程款。

这一争议,正是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后最典型的裁判难点。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思路

1. 固定总价约定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原则在合同中途解除后仍有适用余地。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工程未完工,就完全抛开固定总价,重新按定额逐一据实结算。

2. 未完工工程如何“按固定价”折算?

固定总价对应的是全部合同范围,工程未完工时无法直接适用固定总价。司法实践普遍采用“比例折算法”:

  1.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如清单、定额)计算全部工程的预算造价;
  2. 再计算已完工程部分的预算造价;
  3. 两者相除得出已完成比例;
  4. 用该比例乘以固定总价,得出已完工程款。

3. 案例中的具体计算

本案中,鉴定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清单计价方式,测算出:

  • 全部工程预算造价为960万元;
  • 已完工程(基础+主体结构)预算造价为576万元;
  • 已完成比例 = 576 ÷ 960 = 60%;
  • 已完工程款 = 830万 × 60% = 498万元。

最终,法院采纳该折算方式,扣除已支付进度款后,判决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4. 若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情况不同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质量不合格的,参照第七百九十三条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不仅拿不到工程款,还可能要赔偿发包人损失。

三、实务建议

  1. 承包人:解除合同前,务必保留催告函件、付款凭证、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解除后及时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现场签证或公证,必要时申请鉴定固定工程量。
  2. 发包人:若认为已完工程量有水分,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并配合鉴定;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 双方:尽量在合同中约定中途解除时的结算方式,最稳妥。

四、相关QA

Q1: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能否申请造价鉴定? A1:可以申请,但鉴定目的不是推翻固定总价,而是确定已完成工程量比例。若单纯申请按定额重新计价,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Q2:已完工程价款必须按比例折算吗? A2:不是必须。如果通过签证、计量单能明确已完工程量和单价的,可以据实结算;只有无法区分时,比例折算是主流方法。

Q3: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可以主张哪些款项? A3:包括已完成工程价款、已购材料合理损失、人员设备停工损失、违约金(如有),但均需提供证据。

Q4:固定总价中含暂列金额,会影响折算吗? A4:暂列金额未发生的不应计入工程款。折算时应剔除未实施项目对应的金额,否则对承包人不公。

Q5:承包人中途退场,后续由其他单位施工,如何避免重复结算? A5:解除时应形成书面交接清单,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现场签证或公证;未确认的可申请鉴定,以现场记录为依据。

Q6:合同无效时,固定总价条款还能参照吗? A6:可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固定总价属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原则可参照。

Q7:清远法院对此类纠纷有没有特殊规定? A7:清远法院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建工司法解释,没有独立地方性规定,但各地在举证责任分配和鉴定机构选取上把握略有差异,建议委托当地专业律师。

Q8:已完工程需要修复,修复费用谁承担? A8: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Q9:承包人能否对已完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A9:可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在发包人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已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最长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Q10:解除权行使有没有时间限制? A10:有。解除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解除权消灭。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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