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某维修服务公司与湖北某建设公司修理、重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1.03 主办律师:向海龙

向海龙

主办律师

侵害商标权纠纷 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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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已核验身份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92民初8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某维修服务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L95K。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海,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某建设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1136。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宜昌某维修服务公司与湖北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裁定:在2477946.18元限额内冻结湖北某建设公司在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点军支行账号8201********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湖北某建设公司其他等值财产。宜昌某维修服务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北某建设公司的财产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昌某维修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某建设公司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谢鸣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静

书 记 员向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