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钟祥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24 主办律师:向海龙

向海龙

主办律师

侵害商标权纠纷 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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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881民初224号

原告:湖北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晨,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祥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伦。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

负责人:罗某发。

原告湖北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祥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北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4元,减半收取1897元,由原告湖北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宏新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方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