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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装修工人受伤,雇佣还是承揽?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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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海龙 律师

向海龙

本文作者

侵害商标权纠纷 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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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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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宜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认定?——以一起装修工人受伤案为例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焦点。二者在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范围上截然不同: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雇主对雇员受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关系原则上由承揽人自担风险。本文以宜昌地区一起典型案件为例,拆解法院的认定逻辑。

一、案例引入:装修工人摔伤,房主该不该赔?

2025年,宜昌某业主李某将自住房的阳台改造工程口头交给包工头王某,约定“材料自备、完工后一次性结算工钱8000元”。王某随即找来木工张某,日薪300元。张某在切割板材时因操作不当手指被锯伤,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起诉要求李某与王某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我与王某是承揽合同关系,王某自带工具、自主安排施工,我只需验收结果。张某是王某雇的,与我无关。”而王某则称:“张某是李某默许进场干活的,应当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与王某构成承揽关系;王某与张某构成雇佣关系。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王某对张某承担全部雇主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解析:两把“尺子”定性质

法院在区分雇佣与承揽时,核心考量以下两个维度:

第一,人身从属性与控制力。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工作,劳动力本身是给付标的;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主安排工作节奏与方式,定作人只关注最终成果。本案中,李某从未到场指挥王某如何施工,王某自带切割机等工具,且以完成“阳台改造”这一特定成果为结算前提,故法院认定李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关系。

第二,报酬计算标准。 雇佣报酬通常按时间(日薪/时薪)计算,承揽报酬则按工作量或项目整体定价。王某与李某约定“完工后一次性结付8000元”,属于典型的“交活拿钱”;而王某给张某的300元日薪则是典型的劳务对价。

三、实务启示:当事人如何自保?

  • 作为定作人(如装修业主):尽量与具备资质的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定作人仅对成果进行验收”;避免直接对施工人员发号施令,更不能代购工具、代定施工时间。否则极易被认定为事实雇佣,需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 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如包工头):务必为工人购买雇主责任险,并核对工人是否具备相应操作资质(如焊工证、电工证)。2026年《民法典》第1192条延续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则,但司法实践中雇主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的情况,通常承担60%-100%的责任。
  • 作为提供劳务者:进场施工前尽量签订书面协议,保留工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中关于“日薪”“按天算工钱”的表述,以便在诉讼中锁定雇佣关系证据。

关联QA

Q1:我请师傅上门修空调,师傅不慎跌落受伤,我需要赔吗? A:通常不赔。这属于承揽关系,师傅自备工具、独立完成维修,您仅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时(如明知师傅无证操作高空作业)才承担相应责任。

Q2:包工头临时叫我去帮忙搬砖,按天给钱,是雇佣还是承揽? A:属于雇佣。按天付酬、接受现场指挥、使用对方提供的工具,符合雇佣的支配从属特征。

Q3:认定雇佣关系需要书面合同吗? A:不需要。事实雇佣关系存在即可,工资转账记录、微信排班记录、现场照片等均可作为证据。

Q4: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什么情况下要担责? A:依据《民法典》第1193条,定作人仅在定作、指示或选任存在过失(如委托无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时承担相应责任。

Q5:提供劳务者自己操作失误受伤,雇主能免责吗? A:不能完全免责,但可减轻责任。若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法院会按比例(如三七开、二八开)分摊责任,雇主一般承担主要责任。

Q6:包工头没有资质,业主是否需对包工头雇员承担连带责任? A:可能。业主选任无资质包工头存在选任过失,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践中有判例判决业主承担10%-30%责任)。

Q7:工地工人下班后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属于提供劳务受害吗? A:不属于。突发疾病属自身健康原因,并非“因劳务受到损害”,一般不能主张雇主赔偿(除非能够证明工作强度与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Q8:受伤后应该先做工伤认定还是直接起诉? A:若已认定为劳动关系,优先走工伤认定程序;若是个人雇佣关系(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则直接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

Q9:赔偿项目包含哪些? A: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因伤致残,需做司法鉴定确认伤残等级。

Q10:诉讼时效是多久? A: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伤情处于持续治疗中,建议保留连续就诊记录,以免被认定超过时效。


关联律师:向海龙,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43716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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