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江苏文和瑾建筑产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8.31 主办律师:司书海

司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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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8892号

原告: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NHDP66N,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司书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书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文和瑾建筑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NBN18R,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汤涧镇大李村幸福家园二期3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康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康文,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江苏司某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文和瑾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孙康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岳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