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阳、永康市蔺洁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9.18 主办律师:司书海

司书海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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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已核验身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初1528号

原告:杨阳,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书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蔺洁日用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桥里村37号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FJN9U3K。

经营者:胡伟,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观文镇共和村四组10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杨阳与被告永康市蔺洁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阳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永康市蔺洁日用品厂赔偿原告杨阳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杨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阳负担。

审判长 黄斯蓓

人民陪审员 屠建航

人民陪审员 张之敏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涵

书记员 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