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昌与廉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11 主办律师:卢献卫
卢献卫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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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7民初2166号
原告:王某昌,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生,住址: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献卫,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某东,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鱼台县谷亭镇周堂村170号。
原告王某昌与被告廉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昌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昌负担。
审判员李素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