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10.29 主办律师:卢献卫

卢献卫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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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0827民初2441号

原告:李某,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龙,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献卫,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献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127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7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计算,直至债务清偿为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份原告开始跟随被告孙某干活,至2022年7月7日经原被告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16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向原告偿还3300元,剩余欠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支持。

孙某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李某跟随孙某从事美缝工作,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期间,李某的劳务费未付清,经双方核算,孙某共欠劳务费16000元。2022年7月7日,孙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孙某欠李某美缝款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于7月到9月三个月还清。后经李某催要,孙某于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10日、2022年8月16日通过微信支付2000元、1000元、300元,余款12700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根据孙某向李某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孙某欠付李某劳务费16000元的事实。经李某催要,孙某仅支付了3300元,剩余12700元,孙某应予支付。经李某催要,孙某未及时偿还,李某要求孙某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逾期利息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劳务费12700元及利息(以127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元(原告李某预交59元)、申请费15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孔祥府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宇婷

书 记 员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