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刘某、某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4 主办律师:卢献卫

卢献卫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7562779956
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7民初3350号

原告:车某,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献卫,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龙,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山东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车某与被告刘某、某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车某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车某负担。

审 判 员郭曼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郝雪

书 记 员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