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刘某、某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4 主办律师:卢献卫
卢献卫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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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7民初3350号
原告:车某,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献卫,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龙,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山东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车某与被告刘某、某山东省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车某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车某负担。
审 判 员郭曼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郝雪
书 记 员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