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李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16 主办律师:卢献卫

卢献卫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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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7民初2855号

申请人:曹某,男,198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献卫、胡云龙,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某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共计7.1万元。某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为此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共计7.1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曼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