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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借条没写利息,口头约定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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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献卫 律师

卢献卫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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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借条没写利息,钱还能要回来吗?——2026[济宁]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约定不明”之争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约定不明 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很多出借人认为“当时口头说好了月息2分”,但借条上偏偏只写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日期;而借款人则咬定“口头约定不存在”。到了法庭上,这笔利息到底算不算数?

本文以2026年济宁地区司法实践为背景,围绕这一法律场景进行深度剖析。

基本案情回顾

2023年,济宁任城区的张某向朋友李某借款5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50万元,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

“今借到李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于2024年6月30日前还清。借款人:张某。2023年7月1日。”

借条中未写明利息。但李某声称双方口头约定了“月息1.5%”,并在借款后的前6个月,张某每月按时支付了7500元利息。2024年1月起,张某停止支付利息,也未按期归还本金。李某遂起诉至济宁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金50万元并按月息1.5%支付逾期利息及未付利息。

争议焦点:

  1. 借条未约定利息,口头约定的“月息1.5%”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 借款期间已支付的利息如何处理?
  3. 逾期利息应按何种标准计算?

法律分析

一、利息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键点: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个人对个人),如果对利息约定不明,一律视为无息借款。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均为自然人,借条上未写明利息,虽然李某主张存在口头约定,但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法院将认定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期内视为无息

二、已支付利息的定性问题

张某在前6个月每月支付7500元(按50万本金计算,月利率1.5%),该笔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 观点一(主流) :既然借款期内视为无息,张某支付的“利息”实际属于偿还本金的性质,应当从本金中扣除。这样张某剩余未还本金就变成了50万 - 4.5万 = 45.5万元。

  • 观点二:虽然借条未约定利息,但双方实际履行行为可以证明存在利息合意,视为对利息约定的补充,借款期内按月息1.5%计算有效。

笔者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审判指引中倾向支持观点一——**在自然人借贷中,若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而借款人已实际支付款项,出借人主张该款项为利息的,应将该款项认定为归还本金。**除非出借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借款时确有明确的利息约定。

三、逾期利息能否主张?

即使借款期内视为无息,逾期利息仍然是出借人可以主张的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逾期利息按照逾期之日一年期LPR(目前约为3.1%-3.5%)计算,远低于李某主张的月息1.5%(年化18%)。

本案中,李某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只能按LPR标准计算,而不能按月息1.5%计算(除非借条约定了逾期利率)。

四、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中李某主张口头约定月息1.5%,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口头约定的存在。比如:

  • 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利息的对话;
  • 电话录音中讨论利息的内容;
  • 张某主动支付的转账备注(如备注“利息”);
  • 双方均确认的利息支付记录。

若李某仅凭转账流水主张“张某按月支付7500元即双方约定了利息”,法院通常难以支持。因为该支付行为也可能被解释为部分偿还本金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

裁判结果预测与实务启示

综合来看,2026年济宁地区的司法裁判大概率会:

  1. 借款期内:认定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
  2. 已支付的4.5万元:认定为偿还本金,剩余本金为45.5万元;
  3. 逾期利息:按逾期之日起的一年期LPR计算(以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
  4. 诉讼费:由双方按胜败诉比例分担。

给出借人的建议: 借贷关系中,利息条款必须白纸黑字写在借条上。口头约定再清晰,法庭上就是“空口无凭”。如果已发生此类纠纷,应尽力收集间接证据(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来佐证利息约定。

给借款人的建议: 还款时明确转账备注资金性质(如注明“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避免被出借人单方面解释为承认口头利息约定。

10组相关QA

Q1:借条没有写利息,能不能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A: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无息,不能主张借期内利息。但可以主张逾期利息(按LPR计算)。

Q2:口头约定利息,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A: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口头约定的存在,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备注等。如果无法举证,法院不支持利息主张。

Q3: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之后还能要求冲抵本金吗? A:如果借条未约定利息且法院认定无息,已支付的“利息”将被视为偿还本金,可从剩余本金中扣除。

Q4:逾期利息怎么算?有标准的利率吗? A: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按逾期还款之日起的一年期LPR(目前约3.1%~3.5%)计算。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

Q5:借条里写了“月利率2%”,法院一定支持吗? A:不一定。若月利率2%(年化24%)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Q6:LPR是什么?到哪里查? A:LPR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月2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官网查询。

Q7:借条利息部分被涂改怎么办? A:涂改的部分需要由主张该内容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涂改前的内容,该部分视为没有约定。

Q8:起诉时怎么证明“借款本金”的数额? A: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收据等都可以证明实际到账金额。现金交付的,需要结合借条、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

Q9:民间借贷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中途催收(有记录)可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Q10: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A:起诉状、双方身份信息、借条/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催收记录、利息计算明细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整理证据材料和诉讼策略。

关联律师:卢献卫,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56277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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