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玲、陈晓峰、成荣素、陈学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卢微
主办律师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122执5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河滨路9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7711893D。
法定代表人:冯智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浩,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201010631798。
委托代理人:卢微,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200111492384。
被执行人:黄玲,女,1966年11月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陈晓峰,男,1965年6月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成荣素,女,1980年4月29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陈学举,男,1976年1月17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本院在执行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玲、陈晓峰、成荣素、陈学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4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黄玲、陈晓峰所有的位于息烽县XX镇X路(XX宿舍)X层X号(建筑面积:71.45㎡,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房屋一套。2018年2月4日,买受人陈学举以2841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黄玲、陈晓峰所有的位于息烽县XX镇X路(XX宿舍)X层X号(建筑面积:71.45㎡,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房屋一套归买受人陈学举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学举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黄玲、陈晓峰所有的位于息烽县XX镇X路(XX宿舍)X层X号(建筑面积:71.45㎡,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房屋一套的查封;
三、买受人陈学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 成 维
审判员常军
审判员杨 熙 勇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轶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