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玲、陈晓峰、成荣素、陈学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10.23 主办律师:卢微

卢微

主办律师

招摇撞骗罪 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12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河滨路9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7711893D。

法定代表人:冯智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浩,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201010631798。

委托代理人:卢微,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200111492384。

被执行人:黄玲,女,1966年11月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陈晓峰,男,1965年6月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成荣素,女,1980年4月29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陈学举,男,1976年1月17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2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玲、陈晓峰、成荣素、陈学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玲、陈晓峰、成荣素、陈学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玲、陈晓峰、成荣素、陈学举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3785.77元、罚息23512.06元(罚息计算至2017年1月3日)、自2017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律师费17591元;若被执行人黄玲、成晓峰届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将黄玲、陈晓峰名下位于息烽县XX镇XX路(X宿舍)X层X号(所有权证号:筑房权证息烽字第XXXXXX)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7273元;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533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玲、陈晓峰、成荣素、陈学举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367493.83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轶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