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玲、陈晓峰、成荣素、陈学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卢微
主办律师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122执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河滨路9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7711893D。
法定代表人:冯智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浩,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201010631798。
委托代理人:卢微,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200111492384。
被执行人:黄玲,女,1966年11月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陈晓峰,男,1965年6月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成荣素,女,1980年4月29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陈学举,男,1976年1月17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本院在执行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玲、陈晓峰、成荣素、陈学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玲、陈晓峰、成荣素、陈学举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3785.77元、罚息23512.06元(罚息计算至2017年1月3日)、自2017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律师费1759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7273元;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5332元。但被执行人黄玲、陈晓峰、成荣素、陈学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以(2016)黔0122执保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玲、陈晓峰所有的位于息烽县XX镇XX路(XX宿舍)X层X号(建筑面积:71.45㎡,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黄玲、陈晓峰所有的位于息烽县XX镇XX路(XX宿舍)X层X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 成 维
审判员常军
审判员杨 熙 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田轶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