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王文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05 主办律师:卢微

卢微

主办律师

招摇撞骗罪 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民初6895号

原告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交通技术中心),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66号汇金国际广场商务楼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292054123。

法定代表人谢建平,系该站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金星,系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卢微,系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文盛,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贵阳乌当盛云飞有机植物肥料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三江村三江大桥旁中试基地综合楼后楼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EA7M632。

法定代表人梁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交通技术中心)诉被告王文盛、贵阳乌当盛云飞有机植物肥料生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贵阳乌当盛云飞有机植物肥料生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地址前往送达,并未寻找到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交通技术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3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杨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