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08 主办律师:刘荣才

刘荣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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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482民初1960号之二

申请人:程某,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才,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负责人:王某奇,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任某祥,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申请人程某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任某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2024)鲁1482民初19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任某祥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交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任某祥的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金花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