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闫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1 主办律师:刘荣才

刘荣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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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482民初772号

原告:谭某某,女,汉族,住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才,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男,汉族,住禹城市。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闫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远新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