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芝、庞某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01 主办律师:刘荣才

刘荣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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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482民初3657号

申请人:李某芝,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才,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庞某超,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申请人:殷某光,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人李某芝与被申请人庞某超、殷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芝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某芝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芝申请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庞某超、殷某光名下银行存款75000元或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李某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功立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夏廷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