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20 主办律师:刘荣才
刘荣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169120995
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482民初1960号之一
申请人:程某,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才,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负责人:任某祥,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任某祥,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申请人程某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任某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程某申请对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任某祥银行存款1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程某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单号:2371400104990024000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任某祥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程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金花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