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05 主办律师:刘荣才

刘荣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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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482民初1960号

原告:程某,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才,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宝,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祥,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程某与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任某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王金花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于宝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