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某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刘荣才
主办律师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鲁0104执异26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某某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才,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民。
被执行人:山东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民。
第三人:赵某斌,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第三人:冀某甲,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第三人:冀某乙,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第三人:徐某民,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某某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赵某斌、冀某甲、冀某乙、徐某民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第三人系被执行人股东,均为认缴出资,至今未实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追加上述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24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24)鲁0104民初4507号民事调解书。后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鲁0104执6078号。2025年2月8日,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山东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徐某民、赵某斌分别认缴出资292.5万元、7.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9年9月1日。
山东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为冀某乙,认缴出资3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10月1日。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是指股东出资期限届至情形下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并没有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的情形。本案中,赵某斌、冀某乙、徐某民系认缴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其三人未缴纳出资不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不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规定申请追加赵某斌、冀某乙、徐某民为本案被执行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冀某甲并非被执行人的股东,申请执行人依据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济南某某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刘昌珉
审 判 员李振花
审 判 员何江浩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毛毛
书 记 员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