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济南超龄劳务者工地受伤 工伤赔偿认定困境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刘荣才 律师

刘荣才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169120995
济南
已核验身份

2026[济南][劳务合同纠纷]:超龄劳动者工地受伤,劳务关系与工伤赔偿的认定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劳务合同纠纷往往比劳动合同纠纷更为复杂,尤其是涉及超龄劳动者、工程转包、人身损害等交叉领域时,法律适用与责任划分经常成为争议焦点。2026年,济南某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将“超龄劳务人员受伤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这一尖锐问题推到了台前。

典型案例回顾:

2025年6月,61岁的济南市民张师傅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历城区某住宅项目工地从事杂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了每日180元的报酬。2025年8月,张师傅在搬运建材时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右脚,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仅支付了前期医疗费,对于后续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拒绝赔付,理由为“张师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能否参照工伤标准获得赔偿?

一、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认定界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张师傅虽已61岁,但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成为双方辩论的第一道分水岭。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 观点A(建筑公司主张):只要超过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不适用劳动法律保护。
  • 观点B(张师傅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因工伤亡时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二、山东省及济南地区的裁审口径

2026年,山东省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具备“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应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上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在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等非工伤性待遇上,不适用劳动法规定。

这一口径在济南市劳动仲裁委及法院系统已形成统一认识。因此,本案中张师傅虽已超龄,但因其未享受退休待遇,且接受建筑公司的考勤管理、按月领取报酬,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张师傅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济南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三、用工主体责任与转包中的连带责任

此外,若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即使张师傅由某“包工头”临时招募,建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若无法证明已尽到资质审查义务,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实务建议:

对于超龄务工人员,建议在入职时明确约定:

  1. 书面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及意外伤害责任;
  2. 要求用人单位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单项工伤保险;
  3. 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凭证、工地出入证等证据材料。

一旦发生伤害,应在第一时间就医并报警备案,同时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可依据(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组相关法律QA:

Q1:超过退休年龄在工地受伤,能申请工伤吗? A:能。依据(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026年山东地区裁审口径予以明确支持。

Q2:劳务合同纠纷和劳动合同纠纷,赔偿标准有何不同? A: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侵权编,按过错责任划分,按伤残等级赔付,通常无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项目。

Q3:工地受伤后,用人单位不配合做工伤认定怎么办? A:劳动者或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携带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病历、考勤记录等,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济南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直接申请,无需单位同意。

Q4: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出现意外自行负责”条款有效吗? A: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即使你签订过类似承诺书,用人单位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Q5:在济南发生劳务纠纷,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A: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单位注册地)或劳务合同履行地(如历城区、市中区等施工项目所在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建筑类纠纷常见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Q6:劳务报酬被拖欠,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吗? A:不需要。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可(无需仲裁前置)。若对方出具欠条,可依据欠条按“劳务合同纠纷”案由起诉。

Q7: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如何证明存在事实劳务关系? A:工资微信转账记录、考勤记录表、工作群聊天记录、同事证人证言、工地门禁卡、饭卡等均可作为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可认定。

Q8:包工头跑路了,能找建筑公司赔钱吗? A:能。根据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违法转包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26年,最高院在案例中进一步明确总包单位负先行清偿义务。

Q9: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A: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按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再乘以伤残系数(十级为10%)。

Q10:在济南请律师打劳务官司,大概需要多少费用? A:律师费通常采用风险代理,济南地区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案件,风险代理费率一般在15%-25%之间;若按固定收费,一审阶段劳务纠纷约5000-10000元。建议与律师协商分阶段付费。


关联律师: 刘荣才,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169120995

版权声明:本文由 刘荣才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