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某厂;王某;中山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6.28 主办律师:刘珍彬

刘珍彬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824954661
中山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0606民初21205号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某某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投资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焕欣,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伟,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130。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彬,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某某五金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22日、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焕欣、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彬、刘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14069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LPR1.5倍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有买卖合同业务关系,由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五金配件。202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共欠下原告货款140691元。双方进行了对账,但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对账后却一直拖欠原告货款。被告王某是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财产与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混同,被告王某应对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理拖欠货款给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经济损失。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两被告辩称,1.对货款金额无异议,但原告应当开具发票给被告;2.2024年10月,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了一批钢盖,该批钢盖因抛光清洗不良导致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被客户罚款,给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约35000元。2024年11月,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下单了一批钢盖中层,但原告未按期交货,造成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约40000元。原告交付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未按期交货的行为给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向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5000元。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主张权益,但原告拒不理会;3.原告存在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主张利息支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1.两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原告对两被告提交的扣款通知单复印件、《采购订单》打印件、联络函复印件、订单复印件、物料报废申请单原件、进仓单原件、送货单原件、物料照片打印件、商业联络函复印件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为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之间交易往来形成的材料或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单方制作的材料,且无证据显示上述材料已经过原告确认,无法证明两被告的待证事实,故本院对两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3.原告对两被告提交的谈话录音文字稿、录音光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的真实性均不持有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结合认定的事实在下文予以综合论述。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关于货款金额及发票。

2024年9月7日,10月7日、11月6日、12月7日,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与原告员工舒某某通过微信分别对2024年8月、9月、10月、11月的对账单进行确认。2025年1月17日,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微信对原告员工舒某某说:“发票金额29537元。”舒某某回复:“好的,8月份含税29537元,8-11月货款合计140691元。”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回复:“确认8-11月份货款金额140691元。”舒某某接着说:“其中8月份含税29537元,9-11月份不含税。”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回复:“是的。”

另外,2024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9537元的发票。

二、关于产品质量问题。

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显示,2024年9月2日,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下单购买规格型号为5-6L,5升通用9字08款钢盖,配华方01款英文单手柄,0.8mmSUS201电压力锅钢盖6850个。

2024年9月对账单记载,原告于9月11日、9月19日、9月21日分别向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交付2355个、2010个、2565个5/6L钢盖9字08长轴(0.8)。2024年11月对账单记载,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10月30日向原告退回5/6L钢盖9字08长轴(0.8)312个。

2024年9月18日,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1在某微信群中发送钢盖视频及图片并说:“把你没送的,你检查一下,像这种就不行的,你把送了的就拿回去,返下工了。”视频中王某1说:“老板老板,你们抛光的注意一下,这些是不行的,我们验货比较严格的这个,好多线的,你看到没有。”“你看,我检了3个,3个都有这些问题。”“这么多,我拆了一箱就有五六个了,还没拆完,拆了一点,最好拿回去返一下工。”原告仓管人员回复:“这样了吧,像你那样搞一个都没有,你就直接退货吧,你叫别人做吧。”“我们这一款有几个客户都在做,都没有像你说这样挑得这么严格的,你这叫人怎么做?”王某1继续说:“有问题大家都提出来解决呀,不能说你有问题提出来你们那边就说不做啊,这个你要对自己一种提升。”原告仓管人员回复:“因为之前返过一次,这样你就是拿回来返那个拉伸纹也返不掉,那个上面有一点点鸡皮也返不掉,那是不可能说打得很亮的那种的,不可能的。”“因为你拿回来返也是这样,我是有好几个客户,我都在做这一款的。”王某1接着说:“那种拉伤肯定要控制下,其他的我们可以消化掉。”原告仓管人员回复:“肯定会控制,而且一直都在控制,鸡皮完全没有应该不可能,线条我们还可以控制。”王某1继续说:“就是拉伤啊。”

2024年9月21日,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跟单人员在微信群中对原告仓管人员说:“剩下的单手柄钢盖现在送过来吧。”原告仓管人员说:“下午,车还没回。”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跟单人员又问:“做多多少个?”原告仓管人员说:“没有多的,之前是按单做的,后面没做。”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某2接着说:“不是说有多的吗?有多的就送过来,没有多的,你下午送货的时候叫他们把那个线上挑出来不良的马上拿回去重新抛光处理一下,尽快明天一早拿过来。”原告仓管人员回复:“你是要我抛光抛哪里呀?你不是那个线条那个拉伸纹,那个抛不掉啊,那我面是好的呀。”王某2接着说:“这个钢盖不止是面,那个挑出来的不良品,你们就不处理,那等于你们的意思就是你做出来什么,就我们客户就得要用什么是吧。”“那就不良了,你们肯定要拿回去重新打开,重新打磨了,然后再抛光清洗。”原告仓管人员回复:“先退回来。跟你解释又解释不了,那个拉伸纹抛不掉,那就后面再做。”王某2继续说:“你就马上安排补做,安排做,如果你们抛不了的话,反正其他厂不良的都能退回去返抛,如果你们抛不了的话,就马上安排做,重新再做几百个,这两天要送过来这个东西,我们是一批货的,不可能说等你以后再做,你马上安排星期一,星期一补几百个过来啊。”

另外,2025年4月8日,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某2、被告王某、原告业务员曾某某有以下沟通内容:王某说:“其实你达不到这个要求的话,就别接这个单,你接了这个单,你又交不了货,又质量达不到,所以说费事扯皮。”曾某某回复:“第一没第一次,我就拿回去返工了。”王某2回复:“对啊,第二次我还专门叫你过来谈了。我说第一次确实达不到,你还返工了。我说第二次你就专门下单之前强调一下,我专门下单之前你就这样说,你说没问题,我回去专门给他安排一下,然后我们再下单。下单也强调了,最后交完货过来还是不行。”王某说:“你今天能不能定下来,能定下来马上就定下来,定下来回去把发票开过来,你把发票给我,我们就会给你转钱,就这问题不就解决了吗?我是追着你收钱。”曾某某说:“我知道,我跟王某说了,我说少一万块钱。”王某2说:“但一万块钱我们这个损失也太大了。”

之后王某2又说:“你说你没问题,我们怎么可能会就是说,呃就是说冻结这个监督程序吧。”曾某某回复:“是吧,没问题,但是我承认了,我有肯定是我有点问题,但是你怎么说呢,哎这个话怎么说,你这个问题全部推到我这里来了,是不是啊。”王某说:“你现在这种情况,不是说全部推给你,如果你的钢盖没有问题,如果你接了单啊,你准时交了货,你接了单的情况下,准时交了货,不存在这些结款吧,或者什么乱七八糟的事情,这个东西,这不存在这个问题。”曾某某接着说:“这个话是这样说,我又不是没交货给你,我直接把你单推了,我说我,我那货还是交给你了,是不是啊?”王某2继续说:“那你是第一单货交给我是本身就是质量问题,叫你们处理单。”王某说:“后面那单你直接就没交啊。”“因为我们是做出口的,出口的话,人家什么时候上线,什么时候验货,什么时候装柜,那个时间是不能改的,一改的话,客户随时可以取消订单。”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均确认,原告于9月11日、9月19日、9月21日交付的2355个、2010个、2565个钢盖即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向原告下单的6850个9字08长轴钢盖,原告实际交付了6930个。

庭审中,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称,1.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外商协商的货物质量标准是不允许有肉眼可见的拉伸纹和鸡皮。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单前有告知过原告的业务员曾某某;2.2024年9月18日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出异议的货物是9月11日交付的货物,9月19日以及9月21日交付的货物也有电话联系原告提出异议。因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外商之间有交货期限限制,原告明确表明再加工仍会存在这些问题并且拒绝向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供货,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评估后认为再找其他人生产的损失会更大,所以自行二次加工后挑选部分交付外商,但交付后外商还是提出了质量问题;3.2024年11月对账单记载,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10月30日向原告退回的312个9字08长轴钢盖就是9月的三批货物中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挑剩下的。

庭审中,原告称,1.原告于9月18日将9字08款的货物送至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处,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收货后提出异议,让原告进行二次加工,原告返工后于9月19日重新送过去,返工后,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再向原告提出异议,故对账单上仅记载了9月19日向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送货;2.2024年11月对账单记载,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10月30日向原告退回的312个9字08长轴钢盖是9月前的货物,不是9月交付的。

三、关于合同性质。

庭审中,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称案涉产品是定制的,其没有向其他外商销售该规格的产品,其他市场也没有办法临时采购到该产品,但产品的模具不是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定制或提供的,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只是根据原告的产品定制配件,包括钢盖上的手柄及连板、负压阀。另外,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有向其他供应商购买其他型号的钢盖,但9字08长轴钢盖以及4L钢盖只向原告购买。原告否认案涉产品为定制产品,认为是通用产品。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何种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案涉钢盖的模具是原告原有的,而非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定作的,且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采购订单》已明确记载案涉钢盖为5升通用钢盖,为市场通用的产品,据此,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案涉钢盖为定作产品依据不足,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案涉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尚有货款140691元未向原告支付不持有异议,但认为原告交付的9字08长轴钢盖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外商罚款,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采购订单》上并未就拉伸纹和鸡皮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称下单前已明确告知原告员工不能有肉眼可见的拉伸纹和鸡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然后,从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案涉钢盖确存在外观有拉伸纹及鸡皮的情况,原告业务员曾某某在录音中也明确承认原告也存在问题,故本院对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案涉钢盖存在拉伸纹及鸡皮的问题予以确认,但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钢盖拉伸纹和鸡皮的问题提出异议后,原告已明确要求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退货,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外商要求不能有肉眼可见的拉伸纹和鸡皮的情况下却未向原告退货,应视为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按该标准接收货物;最后,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虽提交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扣款通知书》用于证明其因货物质量问题被扣款,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被实际扣除相关货款。综上,原告向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钢盖外观确存在拉伸纹及鸡皮的问题,但该问题属于外观瑕疵,并不影响实际使用,且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故本院酌定从案涉货款中扣减10000元。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足额开具发票,本院认为,一方面,从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与原告员工舒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已明确案涉货款金额为不含税价格;另一方面,开具发票属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且税务发票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的纳税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辩事项,现原告已经完成交付货物的主要义务,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无理。综上,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30691元,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并从起诉之日即2025年3月28日起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在货款130691元的范围内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但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本院综合案件情况,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原告在2024年11月7日的订单交易过程存在违约行为,因该交易与案涉货款为不同的合同关系,本院不作审查,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可另案主张。

关于被告王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原告主张被告王某对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某某五金制品厂支付货款130691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5年3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对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某某五金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6.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3.46元,合计2780.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某某五金制品厂负担198.37元,由被告中山市某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共同负担2582元。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2582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258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袁丽阳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心怡

书记员邓结彤

书记员杨嘉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