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强与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9.13 主办律师:刘奕彤

刘奕彤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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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92民初2937号

原告:张某强,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福成小区22-1-601。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涛,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沂河新区朝阳街道张坊头村3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彤,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强与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涛、被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常青藤小区B区5号楼1单元503室房产室内物品(具体清单见附件);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左右购买石家庄栾城区常青藤小区B区5号楼1单元503室房产,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前述房产交付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每月偿还购房贷款,并将房屋出租给原告朋友使用。2022年6月,被告趁原告出差期间,将涉案房屋房门撬开,并以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将原告朋友居住期间购置的东西一扫而空,原告朋友回来后发现房门锁被换,房屋内东西也全部被被告清理不见,其中包括电脑、办公材料等重要物品。后原告以物品丢失为由报警处理,警方因双方就房屋产权不明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处理。被告至今仍未返还原告丢失的物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贵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某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并非涉诉物品的所有权人,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诉状中明确物品系其朋友所有,原告无权以其自己名义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物。二、原告所诉不属实。不动产以登记为主,房屋系被告购买,租赁给原告使用。在原告向被告出具搬离房屋的承诺书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腾退房屋,原告迟迟不予配合。后被告将房屋内物品全部交还原告。有视频证据提交,并不存在被告清单所述物品,原告主张返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张某曾购买石家庄市栾城区常青藤小区B区5号楼1单元503室并将房屋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房屋于2016年10月交房,自交房后房屋一直由原告张某强居住使用。2021年12月21日,张某强向张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张某强承诺于2022年5月31日前搬离常青藤5号楼503室,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张某强承担,2022年5月31日后张某收回房屋,不再与张某强有任何房屋纠纷。(包括经济纠纷)”。

张某强曾将房屋交付案外人耿国珍居住,2022年8月21日,耿国珍在居住于涉案房屋内期间曾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报警称常春藤B区5-503门被撬,床、冰箱丢失。

2022年10月20日,张某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强之间房屋租赁关系并要求张会强支付房租及物业费。2022年12月28日,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2)冀0111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某与张某强之间租赁关系自2022年5月31日解除;二、张某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物业费726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现张某强以涉案房屋内物品被张某侵占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对于原告所提交的物品销售清单及所列明细,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所提交证据均系单方制作复印件,无相应发票、支付凭证相互佐证,进而无法证实涉案房屋系原告所装修以及原告曾购置所列物品放置于涉案房屋内,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曾经将所列物品交付被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列物品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某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李建平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