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君与刘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奕彤
主办律师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1302民初152号
原告:陈某君,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彤,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才,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居住地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聪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民,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君与被告刘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艾忠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彤,被告刘某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月息1.8%。原告于同日将款项通过银行电汇的形式转入被告的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9月5日,被告按约付息,自2022年10月1日起违约不再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刘某才辩称:借钱属实,支付利息属实。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分应扣除本金,截止最后一次付息日,剩余本金1792565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后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30日,被告刘某才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出具借条。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00000元借款交付给被告。在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9月5日期间,被告分别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36000元;于2021年7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36000元;于2021年8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36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36000元;于2021年10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36000元;于2021年11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36000元;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36000元;于2022年1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36000元;于2022年2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36000元;于2022年3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36000元;于2022年4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36000元;于2022年5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36000元;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36000元。被告于2022年9月5日指示案外人胡丽丽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转款108000元。
庭审中,被告认可借款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8%。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才向原告陈某君借款20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已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原、被告均认可利息已偿还至2022年9月6日,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剩余借款本金为1846644.43元,被告主张剩余借款本金为1792526元,但双方提交的利息计算方式均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的计算,本院酌定确认剩余本金为1820000元。被告刘某才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为实现债权,因诉讼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该费用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合理支出,应当由被告刘某才承担。原告因诉讼保全支出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6000元,但是可以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多种,该费用加重了被告刘某才的偿付义务,不属于合理必要支出,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君借款18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刘某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艾忠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