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与西藏某有限公司,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8.13 主办律师:刘军
刘军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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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已核验身份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藏0103民初2004号
原告:欧某,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藏族,务工,住西藏江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吉,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拉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布桑珠,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拉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谭某,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重庆市开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西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某与被告谭某、西藏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欧某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因诉请金额错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审判员 郭于坤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边巴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