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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裁判逻辑与举证困境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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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军 律师

刘军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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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已核验身份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2026[无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逻辑与举证困境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经营等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实际施工人”维权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地带。2026年,无锡地区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围绕“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争议焦点,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坚守合同相对性为原则、审慎突破为例外”的裁判导向,对实际施工人的范围界定、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认定标准呈现出更为精细化的审查趋势。本文结合无锡地区最新裁判观点,从争议焦点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角度进行深度解析。

法律场景:层层转包下,实际施工人如何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追索工程款?

某安置房项目由无锡某置业公司(发包人)开发,发包给A建设集团(总承包人)。A集团将该项目整体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赵某(实际施工人)。赵某组织工人施工完毕,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然而,A集团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300万元未付。赵某向A集团催讨,A集团以“发包人尚未结算完毕,我司也没收到钱”为由拖延。赵某无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将发包人无锡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欠付A集团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发包人抗辩称:其与赵某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赵某无权直接起诉发包人;且发包人已向A集团支付了85%的工程款,剩余15%是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故发包人“欠付”款项的金额应严格以结算审计报告为准。A集团则当庭确认其确实欠付赵某300万元,但认为发包人未付清全款,应由发包人直接支付。

争议焦点剖析: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边界与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1. 赵某作为多层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2.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如何认定,举证责任在哪一方?3. 如果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承包人未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发包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 实际施工人范围的严格界定

无锡地区法院在2026年的审判实践中,严格遵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文义,将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的主体,严格限定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对于“挂靠”情形,主流裁判观点认为,挂靠人无权依据前述规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除非发包人明知并认可挂靠事实。本案中赵某系直接承接了A集团转包的项目,属于典型的“转包”情形,其主体资格适格。

二、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认定与举证责任

这是审判实践中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无锡法院裁判观点强调,发包人应对“已付工程款”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需提供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发票等资金走向证据。若发包人无法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则推定其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义务。同时,发包人抗辩“未到支付节点”或“结算未完成”的,法院需综合审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已客观成就,而非仅以发包人单方内部陈述为准。本案中,发包人自认已支付85%,但主张剩余15%质保金未到期。法院审查发现,质保期已届满,发包人未依约退还质保金,故该抗辩不成立,发包人的欠付金额应认定为全部未付的15%。

三、 责任性质:并非“连带责任”而是“替代支付责任”

审判实践中常存在误区,判决发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准确。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是一种法定的替代支付责任。其责任范围仅限于发包人自身的“欠付”数额,而非对总承包人全部债务的连带担保。若发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则不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是2026年无锡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特别强调的要点,体现了对发包人利益保护的审慎态度。

四、 总承包人(转包人)的责任豁免?

在发包人已经承担支付责任的范围内,总承包人A集团的责任相应扣减。但若发包人未欠付任何款项,实际施工人只能依据合同关系向转包人A集团主张权利。本案的特殊性在于,A集团对欠付赵某300万元无异议,且发包人尚欠付15%款项,该数额与300万元差额部分(假设总工程款为2000万,15%即300万),恰好覆盖了赵某的诉求。

五、 程序性障碍:仲裁条款与管辖问题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往往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总包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因此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但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精神,实际施工人并非总包合同的签约方,其基于法定权利起诉发包人,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无锡地区法院近年处理多起类似管辖权异议,均裁定驳回发包人的异议申请,认为法院对实际施工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

律师提示:

本案在2026年无锡地区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务必保留施工日志、签证单、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用以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对于发包人而言,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严格按合同节点付款,并留存全部付款凭证,是防范被诉风险的唯一途径。对于总承包人而言,切忌“以包代管”,一旦涉及诉讼,其确认欠付的陈述将直接决定责任分配走向。


10组相关QA

1. 问:我不是直接跟发包人签合同的施工队,而是被二包转包的,我能直接告发包人要钱吗? 答:可以,但需满足两个前提。第一,你必须是“实际施工人”,即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动力的主体;第二,你只能向发包人主张其“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的款项,而非全部工程款。你仍需将你的直接合同相对方(转包人)列为被告。

2. 问:我承包的项目,发包人说已经付清钱给总包了,但我没收到钱,我该怎么办? 答:你应当起诉总包人(你的合同相对方)支付工程款。如果你同时怀疑发包人未付清款项,你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发包人的付款凭证。若查实发包人确实付清,则发包人不再担责,你的债权只能向总包人主张。

3. 问:我和发包人没签合同,但发包人直接给我发过指令、开过会,这能证明我和发包人有事实合同关系吗? 答:仅凭这些间接行为通常难以认定为直接合同关系。除非你能提供发包人直接向你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发包人直接接收你交付工程并接受结算的依据,否则法院一般仍认定你属于“实际施工人”,适用司法解释起诉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

4. 问:发包人欠的钱不够付我的工程款,剩下的钱我还能要吗? 答:可以。发包人仅在其欠付总包人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超出该范围的部分,你仍有权向你的直接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判决中会明确发包人承担责任的限额,剩余部分由转包人继续清偿。

5. 问:如果总包合同里约定了仲裁,我起诉发包人,法院会受理吗? 答:会受理。因为你并非该仲裁条款的签约方,该仲裁条款对你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对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享有管辖权。发包人以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6. 问:工程还没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经使用了,我还能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时发包人不能再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但质量保修责任需另行处理。

7. 问:我是包工头,只提供劳务,材料是甲方提供的,我能算实际施工人吗? 答:界定较复杂。若你仅提供劳务,未投入主要材料和机械设备,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分包”或内部承包,而非司法解释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此时你应按劳务合同关系直接起诉合同相对方,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

8. 问: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里包含质保金,质保期没到,我能要这部分钱吗? 答:不能。发包人未支付质保金不构成“欠付工程款”,因为付款义务尚未到期。你只能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到期的工程款部分,质保金需待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方可另行主张。

9. 问:我起诉时把发包人和总包都告了,法院会怎么判? 答:法院会判决总包人向你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发包人在其欠付总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支付责任。判决主文通常表述为“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10. 问:诉讼时效过了,我在催款函上签字了,还能起诉吗?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视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只要你在催款函或对账单上签字或盖章,明确承认债务,诉讼时效将重新起算。但建议尽早起诉,避免证据灭失风险。


关联律师:刘军,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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