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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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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军 律师

刘军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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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已核验身份

2026[无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实务认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问题,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焦点。本文以2026年无锡地区某典型案件为切入点,围绕“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一核心争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专业解析。

一、案情概要与争议焦点

2023年,无锡某置业公司将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给A建设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随后将其中部分楼栋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B。B组织人员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但A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B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680万元。因A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B直接起诉发包人某置业公司,要求其在欠付A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1. B作为无资质自然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2. B能否绕过合同相对方A公司,直接向发包人某置业公司主张权利?
  3.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二、法律分析与裁判规则

(一)“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及最高法裁判观点,“实际施工人”通常指无效施工合同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 实际组织施工、采购材料、支付工人工资;
  • 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 施工成果已实际交付并经验收合格。

本案中,B虽无资质,但其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独立核算成本,且工程验收合格,应当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条件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据此,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须满足:

  1. 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事实;
  2. 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但质量合格);
  3. 发包人存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的事实;
  4. 主张的金额不超过发包人欠付总额。

(三)本案裁判结果(模拟)

无锡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 B系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
  • 某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付清A公司全部工程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法院在查明A公司尚欠B 680万元、置业公司尚欠A公司850万元的基础上,判决置业公司在680万元范围内对B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该判决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避免了因总包方破产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兑付的社会风险。

三、实务提示

  1. 实际施工人应注意保存施工合同、签证单、结算书、付款凭证等证据,尤其要固定“发包人欠付总包款”的线索,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
  2. 发包人应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避免将工程款支付给非合同相对方,否则可能面临重复支付风险。
  3.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得以“没有付款能力”为由推诿,其付款义务不因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而免除。

十组相关QA

1. 问:没有资质的分包人一定属于实际施工人吗? 答:不一定。若仅单纯出借资质或收取管理费,未实际组织施工,则不构成实际施工人,只能依据合同向转包人主张。

2.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全部工程款? 答:不能。只能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且不得超出自身应得款项。

3. 问:发包人已向总包方付清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是否还能起诉发包人? 答:不能。发包人欠付是承担责任的前提,若已付清,则无需向实际施工人付款,实际施工人只能向转包人追索。

4. 问: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转包人必须参加诉讼吗? 答: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欠付款项数额,同时避免双重付款责任。

5. 问:工程未经验收但已交付使用,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答: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价款。

6. 问:实际施工人的工人工资能否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 答: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工人工资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可由实际施工人一并主张,但工人不能直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发包人。

7. 问: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利息、违约金是否属于“工程款”范围? 答:司法解释保护范围主要指工程价款本身,利息和违约金须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且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一般不包含转包合同中的违约金。

8. 问:挂靠情形下,挂靠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答:若挂靠人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且发包人明知或应知挂靠事实,挂靠人可参照实际施工人规则维权;若发包人不知情,则通常只能向被挂靠人主张。

9.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申请法院查封发包人财产? 答:可以。在起诉发包人并符合财产保全条件下,可依法申请查封、冻结发包人相应价值的资产。

10. 问:2026年无锡地区法院对实际施工人案件是否有特殊政策? 答:无锡法院近年来推行建设工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调优先调解、快速审理,但法律适用严格遵循最高院司法解释及江苏高院指导意见,并无地域性特殊突破。


关联律师:刘军,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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