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河北达米某某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世蓬
主办律师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0285民初3964号
原告:苏某,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朋,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丹丹,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达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卢某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蓬,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沛峰,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某与被告河北达米某某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朋,被告河北达米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惠、张某,被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支付劳务费210840元,并自2021年12月1日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某某公司承包了东莱公司建设的青岛(姜某)基金小镇项目,并将其中的坑基降水工程发包给青岛某某公司施工,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11月30日,苏某在该坑基降水7028小时,每小时30元,劳务费共210840元,该款经多次催要,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拒付。
某某公司辩称,某某公司已将姜某基金小镇项目坑基降水分包给青岛某某公司,并已履行(2022)鲁0285民初5025号判决支付包括坑基降水费用的全部工程款。苏某向河北某某公司主张坑基降水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青岛某某公司辩称,青岛某某公司从未将排水施工分包给苏某。苏某所主张的排水劳务费应该是某某公司(刘某)发包给原告,该排水施工费不在某某公司与青岛某某公司的排水施工结算。如苏某确实有施工,则具体的结算与支付应由某某公司向苏某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某某公司中标东莱公司建设的姜某(青岛)基金小镇项目。2020年10月29日,某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青岛某某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基坑支护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主要内容:第一条工程名称:姜某(青岛)基金小镇项目。第二条(一)承包范围姜某(青岛)基金小镇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坑支护方案专家评审。2.拟建工程的排水: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施工期间、主体施工阶段直至不需降水为止的基坑内排水,包括坑底的明沟排水及土钉墙面花管排水。……苏某受雇青岛某某公司从事坑基降水工作。苏某提交的现场抽水台班记录表等及证人证言,证明:苏某提供QGZ100-30型号水泵抽水7028小时,单价为每小时3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苏某的劳务费;二、应支付苏某劳务费的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某某公司与青岛某某公司签订的《基坑支护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将拟建工程的基坑排水工程分包给青岛某某公司施工,即青岛某某公司系涉案工程中基坑排水工程的承包人及施工主体。苏某实际为青岛某某公司提供劳务,故应由青岛某某公司支付苏某的降排水费用。
关于争议焦点二,劳务费的数额:现场抽水台班记录表载明工程量为QGZ100-30型号水泵抽水7028小时,可以确认;单价应当如何确定,苏某主张双方约定每小时30元,并申请证人刘某到庭作证并接受质询,青岛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对证人刘某关于单价每小时30元的陈述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出足以反驳苏某该主张的证据,本院认为可以认定单价为每小时30元。劳务费数额应为210840元。
综上所述,青岛某某公司应支付苏某坑基降水费用210840元。苏某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苏某请求某某公司承担支付劳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某劳务费210840元;
二、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3元,由被告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妍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