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宾、靳某飞与青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0 主办律师:刘世蓬

刘世蓬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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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214民初5859号

原告:尹某宾,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原告:靳某飞,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蓬,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顺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宾,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尹某宾、靳某飞与被告青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并于2025年4月21日向两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两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尹某宾、靳某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景艳丽

审判员纪仁峰

审判员顾伟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光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