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合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冯东洋
主办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720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合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江兴路1号2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8297329W。
法定代表人蒋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东洋,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丘一杰,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东宝路新三杞A座1201-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2443776D。
法定代表人邓华丽。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合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63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合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费用103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受理费30.9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2022)粤1971破申4号案裁定受理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粤1971破8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需自行了解相关情况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 抒 航
审判员司徒卓鹏
审判员曹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翟 展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