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达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鑫裕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7.06 主办律师:冯东洋

冯东洋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824954661
东莞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8245号

原告:东莞市达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南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洋,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一杰,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鑫裕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鹏岭工业区常青春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滔。

被告:陈勇滔,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原告东莞市达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鑫裕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陈勇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立案。原告东莞市达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22年7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达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达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61元,由原告东莞市达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志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曹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