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宝达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顺丰智达物流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6.24 主办律师:冯东洋
冯东洋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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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9604号
原告:东莞宝达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法定代表人:西蒙·保罗·伊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洋,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一杰,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顺丰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石。
被告:东莞市华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法定代表人:刘洋。
被告:东莞顺丰智达物流有限公司常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负责人:勾承斌。
被告:东莞市景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法定代表人:陈宇。
原告东莞宝达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顺丰智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华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顺丰智达物流有限公司常平分公司、东莞市景昌物流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未按期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宝达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尤中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润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