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仲烨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7.12 主办律师:冯东洋

冯东洋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824954661
东莞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2716号

原告:东莞仲烨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常平镇。

法定代表人:黄丽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洋、余发文,分别系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云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时宪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仲烨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云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仲烨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深圳市云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主动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仲烨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仲烨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仲烨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丽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谭雪儿

邓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