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昆法与侯同川、费县鸿福佳木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6 主办律师:侯延彬
侯延彬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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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5民初6324号
原告:王昆法,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车辋镇后石河村2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顺,临沂兰山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同川,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探沂镇小探沂村194号。
被告:费县鸿福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探沂镇小探沂村。
法定代表人:侯同川,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延彬,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勇,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宁阳县蒋集镇大湖村财源路67号。
原告王昆法与被告侯同川、费县鸿福佳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原告王昆法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昆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昆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昆法负担。
审判员徐弘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