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某商行;中国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8 主办律师:侯云飞
侯云飞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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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1282民初8665号
原告:靖江市某某模具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xxxxxxxxxxxx,住所地靖江市。
经营者:王某某,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靖江市斜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东先,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某某区某某路。
责任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飞,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靖江市某某模具商行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某某模具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丁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