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中国某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25 主办律师:侯云飞

侯云飞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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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1282民初10487号

原告:杨春萍,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77********,住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龙飞村七圩埭8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和兴,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710822543Q,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尤木拉克协海尔路021号。

负责人:李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飞,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勇权,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91989********,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寨子3组78号。

原告杨春萍与被告谢勇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春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倪伽任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郭璐

书 记 员郑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