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公司;朱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31 主办律师:侯云飞

侯云飞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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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1282民初10482号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负责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飞,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朱某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缪培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梅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