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严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2 主办律师:侯云飞

侯云飞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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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12民终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负责人:朱某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飞,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兴侨,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匡某某。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某某、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4)苏1282民初8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负担(已预交2027元,除应负担部分外,剩余1777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刘艳生

审 判 员李霖

审 判 员鲁兵兵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书鹏

书 记 员缪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