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西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07 主办律师:任苏珍
任苏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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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晋0882民初2947号之四
原告:薛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苏珍,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帆,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薛某与被告西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薛某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西安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对被告西安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1元、保全费3851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 判 员毛 国 荣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原玉红书记员王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