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西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3 主办律师:任苏珍

任苏珍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运城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晋0882民初2947号

申请人:薛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苏珍,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帆,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薛某诉被申请人西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薛某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某公司银行存款666175.69元,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XXXXXXX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某公司银行存款666175.6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毛国荣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原玉红

书 记 员王萱